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702民初1238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22日出生,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2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
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贵州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福泉市兴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三堡村沙井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福泉市兴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提起反诉。原告***、***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是对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8320元,减半收取4160元,由原告***、***承担3710元,被告***承担45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