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棉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民初350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17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棉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棉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