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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某棉有限公司、某某棉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民初3096号 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工业园区0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系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化龙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董事长。 被告***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上泉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