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民初3096号
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工业园区0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系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化龙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董事长。
被告***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上泉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