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某甲有限公司;李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津0102民初18923号 原告: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致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国宜北里5号楼3门209号。 原告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市政)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一市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一市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劳人仲裁字[2025]第338号裁决书中“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的履行期限,改判为第一市政资金回笼并完成重整计划相关资金分配流程后三十日内,向***支付2023年5月至2025年6月工资56,374.4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市政与***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津劳人仲裁字[2025]第338号裁决书。第一市政对裁决书中“支付工资56,374.42元”的金额无异议,但对“十日内履行”的期限有异议,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1.第一市政当前仍处于破产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客观上无力按裁决书要求十日内支付工资。2021年2月2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津02破申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第一市政的重整申请;2022年11月25日,该院又出具(2021)津02破27-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第一市政至今仍在执行重整计划,需通过多方催要资金、盘活资产解决债务问题,目前无足额资金即时支付拖欠工资。2.仲裁裁决未充分考虑第一市政破产重整的特殊情况,“十日内支付”的要求不符合实际履行能力。第一市政始终积极推进职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解决,待资金回笼后会优先支付***工资,但当前受重整计划执行进度限制,无法在十日内完成支付,若强行执行该期限,将严重影响第一市政重整计划的正常推进,最终可能损害包括***在内的全体债权人及职工的长远权益。3.第一市政曾就职工安置方案、工资调整及发放事宜履行告知义务,***亦知道第一市政的经营状况,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一市政未提供证据证明***知晓破产重整事宜,没有事实依据。故诉至本院。 ***辩称,1.第一市政变更支付期限的主张,违反法律对职工工资的强制保护;2.第一市政主张“工资影响重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自相矛盾;3.生效仲裁裁决的支付期限应得到执行;4.***已退休,故不影响退休前欠薪的优先受偿权。综上,不同意第一市政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1987年10月入职第一市政,岗位为沥青加工,于2025年6月25日退休。庭审中,双方均认可***2023年5月至2025年6月工资数额为56,374.42元。 结合第一市政提交的“三机施生产科”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11月8日,***机组的负责人***在微信中发送信息称:“@所有人:请各位负责人将《天津一市政公司关于印发2024-2025职工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天津一市政公司关于印发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天津一市政公司关于印发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内容层层传达到每个职工(通过微信群、QQ群等方式截屏留存通知的凭证,留存备查)。请各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传达并推动落实好相关工作。”同时向群里发送一市政公司人[2024]35号、36号、37号文件。***于2024年11月23日回复:“收到”。第一市政称上述发送的文件中对工资待遇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但对工资发放时间等相关事宜并未进行约定。 经查,2021年2月2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2破申45号民事裁定:受理案外人对第一市政的重整申请。2022年11月2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2破27-43号之一民事裁定:一、批准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见附件一)重整程序。其中附件一所列明的17家公司名单中包含第一市政。庭审中,第一市政表示重整计划实施过程中,对于***的涉案工资的发放时间以及发放方式等事宜并未作出具体的计划方案。 2025年8月28日,***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至6月工资56,374.42元。”该委员会于2025年9月25日作出津劳人仲裁字[2025]第338号仲裁裁决,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至2025年6月工资56,374.42元。”后第一市政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双方均认可第一市政尚欠***在职期间(2023年5月至2025年6月)工资56,374.42元未给付。而***已于2025年6月25日退休,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第一市政最晚应在***退休时付清***的工资。虽然第一市政主张其现处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无法及时给付工资,但第一市政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重整计划方案包含了***的涉案工资,且第一市政亦认可其对***的涉案工资发放时间及发放方式等事宜并未作出具体的计划方案与安排。因此,第一市政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第一市政仍应及时给付***2023年5月至2025年6月期间的工资56,374.42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2023年5月至2025年6月期间的工资56,374.42元; 二、驳回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 一、证据清单 第一市政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仲裁裁决书; 2.民事裁定书2份; 3.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 4.欠工资明细。 (以上均为复印件) ***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情况证明。 (以上均为复印件) 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