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03民初2661号
原告:四川中某祥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第一市政某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中某祥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第一市政某路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中某祥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某祥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某祥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72元,减半收取即6,036元,由四川中某祥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