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605执1362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启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执行人:广东盈动力城市更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启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盈动力城市更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1884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盈动力城市更新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启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0028.35元及相应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390.42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至2026年3月17日止),因余额较少,暂不扣划。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本案诉讼费3390.42元,执行费2347.61元,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粤0605执1362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