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启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乾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裕夏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176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敬能。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敬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裕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林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民,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夏南,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乾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裕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夏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9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裕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启乾公司向裕夏公司支付工程款28107.5元、材料费2100元、人工费4200元、仓储费1000元、折旧费2020元。以上合计3532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启乾公司承担。
启乾公司反诉请求:裕夏公司赔偿场地重做费用27993.6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启乾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8107.5元予裕夏公司;二、驳回裕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启乾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1.6元(裕夏公司已预交),由裕夏公司负担90.26元,启乾公司负担251.34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裕夏公司,法院不另收退。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49.92元(启乾公司已预交),由启乾公司负担。
启乾公司上诉请求:裕夏公司向启乾公司赔偿场地重做费9622.8元。
事实和理由:裕夏公司在盐步派出所铺地胶出现质量问题,导致部分地胶须铲除重做,产生费用9622.8元(=82.5㎡×116.64),裕夏公司应赔偿启乾公司上述损失。
裕夏公司二审答辩称:双方约定铺设的是运动地胶,运动地胶是不能放置重的东西,但因启乾公司放置了重的东西或尖的东西导致地胶损坏,现在启乾公司更换的是商用地胶,并非双方约定的地胶。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没有均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裕夏公司应否向启乾公司赔偿案涉项目重铺地胶的费用。
经审查,双方均确认案涉争议项目铺设的是运动地胶,裕夏公司亦已在约定项目地铺设运动地胶。启乾公司上诉认为其产生了重新铺设的费用,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佐证是裕夏公司施工的地胶不符合双方约定。因此,一审驳回启乾公司要求赔偿重做费用的损失,并无不当。启乾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睿
审判员 蒋 雯
审判员 李秀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碧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