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703执23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石岭大道4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宏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丹溪东路1472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85662599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宏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浙金东劳人仲案(2023)55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执行款168975.64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