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宝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吉0113执保1232号 申请人:宝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红嘴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宝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民初389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