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宝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13民初3894号 原告:宝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北区群英大路与龙腾街交汇。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红嘴开发区兴达路2325号。 法定代表人: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