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302民初2252号之一
原告: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青岛北方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北方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5元,由原告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