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302民初3261号
原告: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被告: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原告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日立案。2022年12月14日,原告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北京宏泰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田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