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四平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衡水兰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302民初2716号
原告:四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被告:衡水兰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高磊。
原告四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兰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衡水兰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元,由原告四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旭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