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四平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302民初2713号
原告四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启才,副经理。
被告***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四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芳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鸣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