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02民初1028号
原告:四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启才,副总经理。
被告:白城永合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凡博,职务总经理。
原告四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城永合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四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元,由原告四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劲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娄思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