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02民初898号
原告四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红嘴开发区兴达路23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才,该单位副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一海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菜市场路72麒麟大道4楼。
法定代表人周兴国,经理。
原告四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一海上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四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四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3元,由四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中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