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8民初5549号
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一并变更为“判令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