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易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优易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云智北斗卫星通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102民初186号
原告:北京优易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苏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斌,吉林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北斗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新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梅,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优易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易安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北斗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易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斌、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易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偿还优易安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判令**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4日,**公司因资金困难向优易安公司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借期半年,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6月3日止,**公司向优易安公司出具了借条,当日优易安公司将借款15万元通过银行汇款至**公司银行账户,**公司出具了收据,此后,**公司未按期还款,于2020年6月4日向优易安公司出具延期借条,请求借款期限延期6个月,至2020年12月3日止,并承诺到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借款到期后,**公司仍未还款,经优易安公司催要未果。
**公司辩称,借款属实,但现无力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9年12月4日**公司向优易安公司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15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为零,于2020年6月3日一次性归还。同日优易安公司向**公司支付借款150,000元。**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优易安公司出具延期借条,请求借款期限延期6个月,至2020年12月3日止,并承诺到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2020年6月4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公司向优易安公司借款150,000元,并经2020年6月4日签订延期借条后仍未偿还,故优易安公司主张**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优易安公司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省**北斗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北京优易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保全费1308元,由吉林省**北斗卫星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章鹏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商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