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易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吉林省云智北斗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与北京优易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37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北斗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坤山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高新竹,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易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8号楼2层207。
法定代表人:苏畅,执行董事。
上诉人吉林省**北斗卫星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北京优易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长春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通知上诉人吉林省**北斗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前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吉林省**北斗卫星通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北斗卫星通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芳芳
审判员  刘晓希
审判员  姜晓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梦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