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1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守良,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晋,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琬轩,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大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7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大舜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确认深圳大舜公司与***的劳动关系无效;2.***返还深圳大舜公司代为补缴的社保个人费用16231.62元;3.诉讼费由***负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支付深圳大舜公司代为补缴的社保个人费用14160.16元;二、驳回深圳大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深圳大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深圳大舜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在二审中未否认深圳大舜公司为其垫付社保费用的事实,但主张因深圳大舜公司没有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及之前存在少缴社保的情形,上述款项与深圳大舜公司垫付的社保费用冲抵后,其无需向深圳大舜公司支付垫付的社保费用。
本院认为,***与深圳大舜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依法全面履行。本案中,深圳大舜公司为***补缴了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社保,根据社保补缴明细记载的金额,深圳大舜公司要求***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部分14160.16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就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主张该款可用作冲抵深圳大舜公司拖欠的其他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张 永 彬
审判员 徐 玉 婵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龙蒙(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