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5民初16508、16059号
16508号案原告: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大道**北科创业大厦302、304、306、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2251X4。
法定代表人:李新,总经理。
16508号、16509号两案共同原告:大舜激光(黄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梅林大道**黄山徽文化产业园办公楼**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NWA6793。
法定代表人:杨少辰,总经理。
前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晋,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16508号、16509号案共同被告:***,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东,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大舜激光(黄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16508号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6509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东到庭参加了诉讼。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主张及庭审举证、质证情况,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另大舜激光(黄山)科技有限公司当庭确认其实际因涉案交通事故产生车辆维修费、设备更换费及人员差旅费合计110422.04元,保险公司已就其中的90500元向其予以了理赔。原、被告确认被告当时驾车的行为属履行职务的行为。
本院认为,仲裁裁决被告与原告大舜激光(黄山)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未对此提起诉讼,视为认可,本院对于予以确认。
关于2019年6月工资差额及损失赔偿款。双方确认大舜激光(黄山)科技有限公司尚未支付被告2019年6月工资差额22432.04元,大舜激光(黄山)科技有限公司虽辩称因被告于2019年6月27日驾驶其机动车行驶不当致使机动车及所载设备严重受损,其为维修机动车实际支出维修费、设备更换费、人员差旅费合计110422.04元,前述费用应由被告向其赔偿,故其主张在未付2019年6月工资中直接抵扣前述损失费用,但原告大舜激光(黄山)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就有关在工资中抵扣损失经被告同意予以举证,且经双方确认,被告当时的驾车行为属履行职务的行为,原告大舜激光(黄山)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就被告在前述驾车行为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予以充分举证,且根据其陈述,其亦已实际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90500元,综上,本院对于其有关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及抵扣工资的主张均不予支持。原告大舜激光(黄山)科技有限公司应向被告支付2019年6月工资差额22432.04元;原告大舜激光(黄山)科技有限公司诉请被告向其赔偿车辆受损导致的经济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被告因涉案纠纷产生律师费5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本院按照被告胜诉比例认定应由原告大舜激光(黄山)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律师费1907.12元。
另双方确认两原告对被告存在混同用工情形,因此,原告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应对原告大舜激光(黄山)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深圳市员工支付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20)粤0305民初16508号案件:
一、确认原告大舜激光(黄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大舜激光(黄山)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9年6月工资差额22432.04元;
三、原告大舜激光(黄山)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律师费1907.12元;
四、原告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对原告大舜激光(黄山)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大舜激光(黄山)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粤0305民初16509号案件:
驳回原告大舜激光(黄山)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受理费各为5元,合计10元,由原告负担。
16508号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为终审判决。
16509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如不服该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立岸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浩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