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114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大道1077号北科创业大厦302、304、306、308。
法定代表人:李新。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7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前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1318号判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希望对本案进行改判,判决申请人胜诉。二、前案审判程序违法。一审时违法不批准申请人的撤销离职申请书,毁灭了申请人许多重要证据,又不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质证,故意错判。二审和申请再审时,由于法官看不到申请人在一审时递交的所有证据,导致二审错判和申请再审时法院作出(2020)粤民申10029号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三、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违法辞退申请人事实清楚。该公司在招聘广告、面试、录用、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隐瞒第二个用人单位大舜激光黄山科技公司对申请人同时用工情况,申请人同时为两个公司提供劳动,每月应该领取13000+5000=18000元工资。因此,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每个月应按13000元作为基准,补发申请人每月不足额的工资。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双方因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已四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在本案的相关诉求在(2020)粤03民终11318号民事判决中已得到处理,其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二、申请人***存在滥用司法资源,恶意诉讼的行为。通过检索显示,2009年至2018年期间,申请人***分别与深圳市森某公司、深圳知了图像识别科技有限公司、工启机器人(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微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力通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利尔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步瑞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振翼兴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联合水产发展有限公司在内共计10家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且均产生了劳动争议。申请人***的滥诉行为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造成了极为负面的消极影响。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民终11318号终审判决,且***不服该判决申请再审,已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10029号裁定驳回。***在前案判决生效后再次起诉,诉请的内容实质上系对前案判决中所查明认定的事实不服而提起的异议,依法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提起本案诉讼的目的是否定和推翻前案(2020)粤03民终11318号判决,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重复起诉的情形,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和上诉正确。***申请再审理由和主张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江 萍
审 判 员 苏大清
审 判 员 王晓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 利
书 记 员 阮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