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27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大道1077号北科创业大厦302、304、306、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2251X4。
法定代表人:李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群翔,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大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56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请求法院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深圳大舜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1、撤销***2019年8月27日非真实意思、被欺骗、被误导的离职申请书。2、确定2019年8月28日29日30日的工作为正常上班,并支付工资1950元。3、确认深圳大舜公司以2019年8月27日的离职申请书及工作交接为由,强行解除与***的劳动关系违法,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2000元。4、确认2019年9月2日周娣与***及龙传德协商后办理的离职及工作交接单上的辞职的有效性、真实性。5、确认2019年9月2日为解除劳动关系日。6、支付2019年9月2日工资650元。7、申请对深圳大舜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快递到湖北省黄石市的离职证明之电子档文件成形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确定是假的、无效。
被上诉人深圳大舜公司一审答辩:诉求1:撤销离职申请书。***于2019年8月27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递交了离职申请书,而(2020)粤03民终11318号二审判决亦认定***系于“2019年8月27日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故***请求撤销离职申请书,没有事实依据。诉求2、3:该两项请求均在(2020)粵03民终11318号二审判决作出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该两项请求应予驳回。诉求4:该项诉求本质是针对具体事实的确认,并非针对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该诉求不属于任何种类的“诉”,依法不应予以处理。诉求5:(2020)粵03民终11318号二审判决已认定***于“2019年8月27日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2日解除,没有事实依据。诉求6:(2020)粵03民终11318号二审判决已认定***于“2019年8月27日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主张2019年9月2日的工资没有事实依据。诉求7:该诉求不属于任何种类的“诉”,依法不应予处理。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离职时间、离职原因等事实已经由(2020)粤03民终11318号终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实际系对上述终审生效民事判决书中所查明认定的事实部分不服而提出的异议。上诉人若认为生效裁判文书确有错误,依法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上诉人也实际对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不服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张 永 彬
审判员 王 晋 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波(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