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29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大道1077号北科创业大厦302、304、306、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2251X4。
法定代表人:李新,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7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起诉请求:1、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扣掉的2018年1月28日至2月28日的工资11909元;2、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扣掉的2018年3月1日至3月31日的工资9500元;3、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扣掉的2018年4月1日至4月30日的工资5860元;4、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扣掉的2018年5月1日至5月31日的工资5000元;5、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扣掉的2018年6月1日至6月30日的工资5000元;6、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扣掉的2018年7月1日至7月31日的工资5000元;7、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扣掉的2018年8月1日至8月31日的工资5000元;8、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扣掉的2018年9月1日至9月30日的工资5000元;9、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扣掉的2018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的工资5000元;10、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扣掉的201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的工资5000元;11、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扣掉的2018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资5000元;12、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扣掉的2019年1月1日至1月31日的工资5000元;13、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扣掉的2019年2月1日至2月28日的工资5000元;14、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扣掉的2019年3月1日至3月31日的工资5000元;15、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扣掉的2019年4月1日至4月30日的工资5000元;16、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扣掉的2019年5月1日至5月31日的工资5000元;17、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扣掉的2019年6月1日至6月30日的工资5000元;18、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扣掉的2019年7月1日至7月31日的工资5000元;19、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扣掉的2019年8月1日至8月30日的工资5000元;20、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26817元;21、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5000元。
一审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请求:改判支持***一审诉求。
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上诉人已多次诉诸法院,其中与被上诉人(2020)粤03民终11318号案件已经判决,本案相关诉求已在(2020)粤03民终11318号民事判决中均已得到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2、上诉人存在滥用司法资源,恶意诉讼的行为。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本院二审认定,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主张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违法克扣其2018年1月28日至2019年8月30日的工资是否成立。***主张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违法克扣其该期间的工资,理由为:该期间其同时为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大舜激光(黄山)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其与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未告知需为两单位提供劳动,根据多劳多得的原则,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应增加劳动报酬,大舜激光(黄山)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的部分不应作为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应付的报酬。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则主张其系与大舜激光(黄山)技术有限公司混同用工,两公司支付的工资均是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应付工资的组成部分,并不存在克扣工资的事实。经审查,根据***提交的劳动合同,***系与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地点在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也系由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安排。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与大舜激光(黄山)技术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持有大舜激光(黄山)技术有限公司64.6%的股份。本院生效的(2020)粤03民终11318号民事判决认定: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与大舜激光(黄山)技术有限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大舜激光(黄山)技术有限公司应对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相关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主张其后来才发现其提供的劳动有一部分是为大舜激光(黄山)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但鉴于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与大舜激光(黄山)技术有限公司构成混同用工,且大舜激光(黄山)技术有限公司系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持股64.6%的公司,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根据需要安排***提供一些有关大舜激光(黄山)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主张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应额外支付报酬理由不成立。***填写的入职登记表显示:经公司审批同意的月薪转正前为8000元,转正后为13000元。***自行在劳动合同中的工资一栏填写其工资为“13000元+5000元”与事实不符。***以劳动合同中的工资一栏为空白,其自行填写应属公司对其的无限授权理由不成立,***据此主张应以其填写的工资数额确定其工资与事实不符,也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主张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应补足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系大舜激光(黄山)技术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与大舜激光(黄山)技术有限公司系混同用工,两公司支付的工资应认定为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应向***支付的工资报酬。***主张大舜激光(黄山)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的工资不应认定为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的工资无相关约定或大舜激光(黄山)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主张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违法克扣其2018年1月28日至2019年8月30日的工资理由不成立。
***主张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违法克扣其2018年1月28日至2019年8月30日的工资不成立(具体理由前面已述),也无证据证明劳动行政部门曾责令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资而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拒不支付。故***上诉主张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克扣工资的25%额外经济补偿金26817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支持,其上诉主张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本案律师费5000元,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已预交,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    静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璇(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