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14271号
原告: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大道1077号北科创业大厦302、304、306、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2251X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芸,女,1987年1月31日出生,藏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汶川县,
原告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顾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大舜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