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鼎包装有限公司

安徽国鼎包装有限公司与合肥冀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22执61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老梅华东塑料城B区,组织机构代码7901168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冀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区晨光路西祥和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3976699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鼎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冀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明
审判员*冬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