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鼎包装有限公司

安徽国鼎包装有限公司与合肥冀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22执2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老梅华东塑料城B区,组织机构代码7901168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冀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区晨光路西祥和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3976699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鼎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冀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6日、8月2日、9月1日、12月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