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崮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昱灿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崮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40602号之一 原告:德州昱灿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村新佳路。 法定代表人:穴静,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崮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12-118号3幢768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德州昱灿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崮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昱灿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财产保全费1,207.40元,由原告德州昱灿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