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40602号之一
原告:德州昱灿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村新佳路。
法定代表人:穴静,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崮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12-118号3幢768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德州昱灿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崮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昱灿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财产保全费1,207.40元,由原告德州昱灿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