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崮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昱灿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崮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40602号之二 原告:德州昱灿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村新佳路。 法定代表人:穴静,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崮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12-118号3幢768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德州昱灿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崮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4060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崮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7,479.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原告德州昱灿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德州昱灿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崮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479.40元的冻结及对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