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48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连升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环形东路****。
法定代表人:丁长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慧,女,汉族,1994年12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池路**旺思楼**。
法定代表人:宋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步云,上海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连升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4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兰州连升福商贸有限公司愿意服从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4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州连升福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连升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98.2元,减半收取9999.1元,由上诉人兰州连升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费9999.1元退还给上诉人兰州连升福商贸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雷 明
审 判 员 苏 兵
审 判 员 赵瑞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义敏
书 记 员 高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