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宸建业(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建业(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2149号之二 申请人:**建业(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南厝村融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MA321Q98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石塘镇建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57543350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建业(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建业(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并申请对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1347838.9元。截止2022年7月5日,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淮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已经被足额冻结。 本院认为,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淮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已经被足额冻结,对该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应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