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2149号之一
申请人:**建业(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南厝村融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MA321Q98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石塘镇建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57543350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建业(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建业(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并申请对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1347838.9元。申请人**建业(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建业(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期限一年),限额134783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