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高丰镇乌石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撼***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万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鹤淇大道与纬十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万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1)豫0611民初173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1年8月9日被上诉人河南万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河南万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1)豫0611民初1735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准许河南万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路
书 记 员 杨 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