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万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无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611民初3813号 原告:河南万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鹤淇大道与纬十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无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峡阳镇北门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河南万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万丰公司)与被告***无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忧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河南万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忧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万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0000元及利息(以2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智能高温好氧发酵设备加工定作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定作加工有机物好氧发酵罐2套,合同总价款为13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被告支付总价款30%,设备生产完毕再支付合同总价款55%,剩余15%货款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货物加工定作义务,并于2018年11月24日将2套设备发往被告处,被告违约未付余款。2020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一份,承诺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设备款,如逾期则承担自2019年6月30日起的利息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且***自愿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仍未将余款260000元(已扣除原告承担的运费40000元)支付原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无忧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1日,被告***无忧公司作为甲方(需方)、原告河南万丰公司作为乙方(供方)签订《智能高温好氧发酵设备加工定作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无忧公司购买河南万丰公司有机物好氧发酵罐2套,合同总金额130万元。安装地点为福建南平。运输费用每台发酵罐河南万丰公司承担2万元,两台发酵罐共计4万元。货款结算方式:合同签订之日,***无忧公司向河南万丰公司支付30%即39万元,做为设备定制材料款,款到账之日合同生效,万丰公司安排生产,设备生产完毕后河南万丰公司通知***无忧公司支付设备货款55%即715000元,款到账后,河南万丰公司3日之内发货;剩余15%货款195000元,设备到现场之日起,甲方6个月内支付。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乙方河南万丰公司委托代理人为***”。该合同加盖有原告河南万丰公司和被告***无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并有原告河南万丰公司委托代理人***及被告***无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8年11月20日,被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原告转账100万元。 2020年6月21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约定剩余设备款26万元(已扣除运费4万元)在设备到场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即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自2019年6月30日起一直未付原告,现我个人自愿为被告农无忧公司对欠原告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由此造成的损失自2019年6月30日起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并承担。该欠款证明加盖有***无忧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本人的签字。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事实清楚,有2020年6月21日***无忧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最终欠款证明,且***明确对26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的主张***无忧公司支付货款26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照欠款证明约定从2019年6月30日起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作为法定代表人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无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万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60000元及利息(以26万元为计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6月30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无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