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11民初3814号
原告:河南万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鹤淇大道与纬十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太****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县******。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养殖专业合作社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21年12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养殖专业合作社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万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