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521民初1798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天兴镇龙贯东街5号。
法定代表人:兰某某,系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某某,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道帏乡某某村村民,现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公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5元,由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