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4834号
被执行人: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07444895X,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涟钢北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271民初127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67元由被告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在(2025)琼0271执3601号案件中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167元。
本院认为,应将相应款项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3167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