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2民终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涟钢北大桥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0744489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峪关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西部合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惠民街16栋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2YYFB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西部合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3)甘0271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876元,由上诉人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