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杨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3民终1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杨某,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审被告:***,男,1990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审被告: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兴路15号2栋1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32041239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杨某、***、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9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依法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