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某某、湛江市恒波通信有限公司雷州营业厅群众网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21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湛江市恒波通信有限公司雷州营业厅群众网点。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雷城镇群众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湛江市恒波通信有限公司雷州营业厅群众网点(以下简称恒波公司营业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湛江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湛中法民三终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判决认定申请人预存200元办理了3G手机送等额话费2888元的业务缺乏证据证明。2、原判决认定申请人办理了159元融合套餐业务缺乏证据证明。3、无证据证明189****9819号码存在欠费违约的事实。(二)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对涉案广告为要约邀请认定错误。2、对被申请人主张的159元融合套餐与扣费规则等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认定错误。据此,***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因***办理了电信湛江分公司提供的尊享e9-159融合套餐,承诺月最低消费159元,而电信湛江分公司已依约向***提供了电信服务,但***自该套餐开通之月起即未达到月最低消费,从而产生欠费,并构成违约,故电信湛江分公司有权依约对其进行停机。***主张电信湛江分公司构成违约,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