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泉州市龙源泰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民初1267号 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楼-1-10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U。 负责人:***。 被告:泉州市龙源泰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498号尊邸大厦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泉州市龙源泰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