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8民终2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7)粤0803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192元,减半收取309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