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与湛江开发区锐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891民初145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55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开发区锐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海景路193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与被告湛江开发区锐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景通信服务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锐景通信服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锐景通信服务公司支付房屋租金253975.6元及违约金25397.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锐景通信服务公司承担。庭审时,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明确其所主张的上述租金是按32个月计,已扣除锐景通信服务公司支付的租金26274元;其所主张的上述违约金是以253975.6元为基数,按10%的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与锐景通信服务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将其所有的湛江开发区海景路193号首层房屋出租给锐景通信服务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8757.8元/月;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锐景通信服务公司须按当月租金的10%向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向锐景通信服务公司交付了房屋,但锐景通信服务公司除于2016年7月4日委托湛江开发区怡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一笔租金26274元外,其余租金至今未付。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多次向锐景通信服务公司追讨租金,但该公司拒不支付,并于2017年2月退还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锐景通信服务公司拒不支付租金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特提起诉讼。 被告锐景通信服务公司辩称,锐景通信服务公司是原告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授权的营业厅,代该公司收取话费,按规定,该公司每月须向锐景通信服务公司返还佣金近2万元。但是,该公司约有4个月未向锐景通信服务公司返还佣金,合计约10多万元。而且,锐景通信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目前尚在云南,其手中持有部分账目,无法确定其中是否有支付租金的信息,需要进行对账。此外,锐景通信服务公司还向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支付了5万元的押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9日,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作为甲方,锐景通信服务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坐落在湛江开发区海景路193号首层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经营中国电信业务使用,房屋建筑面积为437.89平方米,使用面积为437.89平方米;租赁期为32个月,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租金8757.8元/月,由乙方在每月15日前以现金方式缴付下一结算周期的租金给甲方,乙方应在起租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在租赁过程中,因锐景通信服务公司拖欠租金,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该公司发出《关于催收房屋租赁费的通知》,告知其自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累计拖欠租金197050.5元,要求其于2016年3月31日前缴清,逾期不缴,视为合同违约。2016年3月13日,锐景通信服务公司的员工签收了上述通知。2016年7月4日,该公司委托湛江开发区怡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向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支付租金26274元。2017年2月,锐景通信服务公司向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退还房屋,但未再支付拖欠的租金。经追讨无果,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与被告锐景通信服务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锐景通信服务公司拖欠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房屋租金253975.6元的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关于催收房屋租赁费的通知》、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锐景通信服务公司辩称其曾向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支付押金5万元,且该公司尚欠其佣金未予支付,应当予以扣减。但是,锐景通信服务公司主张的上述押金、佣金,均是基于其与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之间的电信代理业务而产生,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能抵消其所欠缴的租金。因此,对于锐景通信服务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要求锐景通信服务公司支付租金25397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锐景通信服务公司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须按当月租金的10%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支付标准过高,但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主张按所欠租金总额的10%计算的违约金25397.56元,不高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所得的金额,故对于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要求锐景通信服务公司支付违约金25397.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以及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湛江开发区锐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支付房屋租金253975.6元及违约金25397.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0.60元,减半收取计2745.30元,由被告湛江开发区锐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