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803执10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55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粤0803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粤0803执10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湛江开发区XX路XX号海XX商住楼XX房(产权证号:CXX**)。
2019年3月13日,本院立案受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案号:(2019)粤0803执异43号]。***认为,上述房屋系其与***在婚后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共有。***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且上述房屋属其家庭生活必须的唯一居住房屋,法院不应查封、拍卖,应解除对上述房屋的强制措施。目前本院正在审查该执行异议中。
本院认为,因本院正在审查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目前不宜继续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黎 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冲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