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知民初79号
原告: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工业园区友谊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东莞市雄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南丫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廊坊市弘中雄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华夏幸福城雅园第23幢1单元11层1106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雄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弘中雄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