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5民初3950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工业园区友谊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3535674Q。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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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