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950某某与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5民初3950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工业园区友谊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3535674Q。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