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安道拓新南港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03财保20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工业园区友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3535674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安道拓新南港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94423486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安道拓新南港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皖0403财保209号民事裁定,对其申请事项予以保全;申请人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安道拓新南港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