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5民初7920号
申请人: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3535674Q,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工业园区友谊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钰汽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TGC8E29,住所地辽宁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钰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钰汽配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钰汽配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