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华钰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585执33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工业园区友谊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3535674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华钰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创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TGC8E2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钰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5民初7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一、被告华钰汽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6784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67842.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执行人华钰汽配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 二、2022年9月26日、2022年10月1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户名:华钰汽配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当涂支行营业部,账号:18×××80)(户名:***,开户行:徽商银行马鞍山当涂支行,账号22×××02)上述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华钰汽配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证券等。 三、本院已委托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华钰汽配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以及公积金、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但查无线索。 四、因被执行人华钰汽配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2年11月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已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5民初7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