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1民初1139号
原告:***,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
被告:杭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开发区幸福南路**天福财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253912227U。
法定代表人:**有,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杭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诉前登记,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表示与被告之间已达成协议,不再诉讼,并明确表示本案中不会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